时间: 2024-04-20 12:56:23 | 作者: 半岛体育
中新网10月25日电 据《京华时报》报道,24日上午11点,北京康文伟义有限公司总经理陆卫东把一份厚厚的举报材料交到了国家海关总署缉私局两位工作人员的手中,举报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施乐)在中国存在重大走私嫌疑。富士施乐(中国)公司则在24日就此事接连发出两份声明,称目前对此事不便做任何评论。
不久前,富士施乐一纸诉状将上海电脑打印公司告上法庭,诉上海电脑打印公司拖欠其货款。随后,便突然爆出上海电脑打印公司指称富士施乐涉嫌走私的消息,而24日向海关总署提交举报材料的陆卫东负责的北京康文伟义则是上海电脑打印公司在北京的合作公司。
陆卫东表示,他举报富士施乐,完全是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果有关部门查实富士施乐有走私行为,那么我的机器就非常有可能被查封,我的经营也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我举报也是希望此事能够妥善解决。”陆卫东介绍说,自从2001年10月起,他共向富士施乐购买(或租赁)了5台总价值在人民币600万元以上的数字印刷设备,产地均为日本。同时在富士施乐的所有宣传印刷品上和该公司2005年8月20日之前的网站上,都清楚地将他所购买的DC2060、DC6060,以及DC8000和iGen3等系列新产品宣传为彩色数码印刷机。
24日下午,陆卫东提供了举报材料中的两份证据,一份是2005年8月19日由上海市公证处公证的保全证据,另外一个则是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陆卫东所提供的在上海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复印件)显示,2005年8月19日11点59分至12点09分通过公证处电脑上网,打开网站(富士施乐中国公司网站)后,点击“数码印刷产品”选项,所显示的网页内容为DocuColor 6060彩色数码印刷系统和DC2060、DC8000、DC1255其他6款名称为彩色数码印刷机的产品。但随即按照上述流程进行了重复操作,打开“数码印刷产品”选项后,所显示的内容就只有“DocuColor 6060彩色数码印刷系统”一条产品信息。
而另一份上海海关2005年4月27日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则显示,富士施乐2005年4月27日从上海海关进口了商品编号为84716032的激光打印机(不带复印功能,非印刷用)施乐DC8000两台,同时在用途栏标为“企业自用”。陆卫东表示,这份报关单是浙江恒晟公司在购买DC8000后向富士施乐索取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口打印机是能够轻松的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但数码印刷设备则要缴纳8%的关税。他认为从上面两个证据就能够准确的看出,富士施乐存在重大走私嫌疑。
在得知陆卫东已经向国家海关总署递交了举报材料后,富士施乐(中国)公司称,其对外事务总监正在国外出差,转至其助理的电话则无人接听。
随即,富士施乐(中国)公司的公关公司关于此事向媒体的第一份声明称,“就近日个别媒体所报道的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合同款项纠纷一事,现向媒体做如下说明:目前有关媒体所作的关于双方经济纠纷一案的相关报道,其中大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依据公司政策,在双方诉讼期间,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将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也希望媒体对上海电脑打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康文伟义商贸有限公司单方面的诽谤之词不作报道,以保证案件得以公正的判决,并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名誉侵权纠纷。”
对于声明中“上海电脑打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北京康文伟义公司”是单方面诽谤一事,陆卫东则表示非常气愤,他表示,“我既然能公开表示举报富士施乐,就能对我的言行负责,同时我们(其他几个同行)也已经向上海有关部门提出‘富士施乐诉上海电脑打印公司’案件公开审理的申请。”
随后,富士施乐(中国)公司的公关公司工作人员又发出了第二份声明。声明中除了说此前的新闻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外,还表示“为保证案件得以公正的判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双方诉讼期间,本公司不方便对此事做任何评论。同时,也希望媒体在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和准则的前提下,对此予以谅解。”删除了“诽谤之词”的表述,也没有提及上海和北京的这两家公司。
其实,这并不是富士施乐第一次卷入“走私”的风波,上一次则是在两年半之前。2003年2月25日,北京飞翔鸟经贸有限公司小吕快印部两台价值三四百万元的“富士施乐”“数码复印机”,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扣留封存。当时,北京市工商局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曾表示,因富士施乐公司涉嫌走私,北京市工商局正在对富士施乐公司在北京市场上已销售出的部分产品做扣留封存(2003年2月28日《京华时报》曾对此进行报道)。
根据当时报道,北京市工商局当时接到有关人士的电话,举报富士施乐公司未经正规的法律程序,未经审批,在中国境内大量销售没有通过报关程序的产品,涉嫌走私。收到举报后,在两天内,北京市工商局在北京市场上开始对不具备合法证明的“富士施乐”产品做扣留封存。
陆卫东表示,当时他们公司的设备也曾被工商局调查,并要求他到工商局协助处理,“但后来这件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了,我也不清楚最后的仲裁结果如何。”他表示,直到那时他也不相信富士施乐会涉嫌走私,因为像这种贵重的大型设备,都是厂家直销,而富士施乐又是一家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因此非常信任。直到后来机器发生质量上的问题,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陆卫东称,公司的机器发生质量上的问题后,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了机器内部各部件的生产日期相差很大,引起了陆卫东的怀疑。他曾多次打电话给富士施乐,并向富士施乐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富士施乐提供相关这类的产品的合法入关手续,但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正真获得任何回复。(王京)